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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婚姻家庭法

2024-03-19 10:30编辑:admin人气:493


一、家庭与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或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如我国在民法典施行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的婚姻法并不只调整婚姻关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从法律文件命名来看,我国民法典施行前使用婚姻法一语,向使用婚姻家庭法一语。高校法学院系开设相关课程名称,前些年也称《婚姻法》,后改为《婚姻家庭法》。我国台湾地区使用亲属法一语,在大陆也有学者采台湾地区做法,使用亲属法一语。在罗马法,法律文件和法学著作在人与财产两分法下,在人事法下使用家庭(法)称谓,德国民法及法学著作称家庭法。也就是说,以上几种用语含义都是一致的,本人认为,使用家庭法一语更为恰当。

法律上的家庭与社会上家庭含义不完全一致。(民法典第1045条)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指存在家庭法上法律关系的人组成的团体,因此,家庭由具有婚姻与血缘关系的人组成。在一起生活的人不一定形成法律上的家庭关系,具有法律上家庭关系的人也不必定生活在一起。

家庭的内涵发生着历史变化。现代社会,由于交通发达、工商发达等原因,亲属离散,家庭中血亲范围收缩(我国台湾地区尚保留德瑞日等国已废止的家、亲属会议制度)。随着等级消灭、家庭生产功能丧失,家仆不再属于家庭。国家教育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家庭社会功能大为缩减,家庭不再更多地看做家庭成员角色的分派,而更加强调家庭成员依主观感情联系在一起。因此,家庭被视为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私人领域,法律不得随意干涉。

德国法律对家庭做开放理解。无婚姻关系的父母因生育共同的子女而被纳入家庭;无血缘关系的继父母因照料继子女被纳入家庭关系;反家庭暴力法、保险法等扩大对家庭的理解。

二、家庭法的性质

法典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家庭法作为民法一部分,编制在民法典中。以法国民法为代表,将家庭关系中身份关系设置在人法部分,财产关系设置在取得财产方法部分;以德国民法为代表,基于生活关系类似原则,在总则、债权、物权外,设家庭、继承两编,家庭关系无论身份或财产,均设置在家庭编。德国民法典技术精致,观念先进,足堪典范,这也是后文多提及、介绍德国民法规定的原因。英美法系,法律多表现为非成文法,有一些成文法,没有民法典。在家庭法领域,也有一些单行的成文法制定。

我国清末开始学习西方现代法律。当时,请留学德国的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帮助起草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继承部分被认为与民族传统联系密切,由礼学馆起草),民国初,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编制民律二草,并通令各级法院适用。1930年代,在民律二草基础上,编制《中华民国民法典》施行全国(于1948年在大陆废止),该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极为接近。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的立法,积极推行旧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确立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相适应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期间,受前苏联影响,婚姻法被从民法中分离,195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重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202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为婚姻家庭编),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家庭法是身份法,具有身份法性质。身份,有公法上身份(如,公民身份)和民法上身份(如,社员身份)。民法上狭义身份指家庭身份,身份为一系列权利义务的集合,具有一定家庭身份的人,享有负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属非财产性的权利义务(如,扶助、照顾),或者是与身份紧密相连的派生性财产权利义务(如,扶养)。

依德国民法典体例,不属于身份法的夫妻财产制,也被编制在家庭法中。我国民法典也如此。德国民法典将具有公法性质的监护、照管、保佐制度也规定在家庭编部分,我国民法典将监护规定在总则部分。

三、家庭法的特征

1、伦理性:家庭关系社会伦理秩序,家庭功能的实现非在于经济的交换而为血缘延续,为自然的伦理。家庭成员间关系不同于一般人间关系。婚姻家庭事项不同于财产事项,涉及社会公益,表现出当事人不得自由处分、国家依职权主动干预等法律特点。

2、强行性:身份法上权利义务属强行规定,不独为权利人利益,也为相对人利益而存在,原则上当事人不得放弃、自由约定。

3、团体性:家庭关系为成员间团体关系、为持续的结构性关系,为发挥家庭功能,传统上家庭成员服从其角色分派,亲属团体干预个人生活,表现出浓厚的团体色彩。现代社会,团体主义渐为个人主义取代。古代社会的亲属自治现代已无存在必要。

4、习俗性:家庭生活关系历史的形成,家庭法具有民族特点。惟各民族传统习惯因时代而变迁,我国家庭法今日所确立之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等原则,皆非我国历史传统。我国古代婚姻家庭领域奉行: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礼教,存在纳妾、立嗣等制度,这些历史糟粕皆被抛弃。

世界各民族共同创造与相互吸取人类文明,各国家庭法也可以相互继受,而非固步于固有法。


参考资料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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